时间:2019-10-28 点击: 次 来源:网络 作者:佚名 - 小 + 大
原告:****,女,汉族,****年7月15日,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****,身份证号:3404061****,电话:**** 被告:****,男,汉族,****年7月15日,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****,身份证号:340402****,电话:**** 诉讼请求: 一、请求判决解除原、被告婚姻关系。二、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(待调查取证后再确定)。 三、请求判决婚生女****由原告抚养,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2000元,至此****满十八周岁止。 四、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。 事实与理由: 原、被告经人介绍相识,于2012年2月15在淮南市****区民政局领证结婚。因婚前了解较少,感情基础薄弱,婚后亦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悟,加少被告对家庭对子女不闻不问,毫无责任心,对原告也缺乏应有的关心和爱护,双方情感交流也非常少,原告认为与被告的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,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,已没有和好之可能,再继续勉强共同生活下去也已经毫无意义,对彼此也是一种折磨。 原告万般无奈,特起诉至贵院,请求依法判决。 此致 淮南市****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: 年 月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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